只要企業符合其中某一個市場的上市條件,無論是大型的中國企業,還是中小民營企業,都適合在美國上市
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和交易所也正在積極在審查和準備美國上市條件相關上市制度

中小型企業赴美上市必須知道的EGC 優惠法案

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 美國政府為了拯救經濟和股市,從2012年4月5日起生效的JOBS Act《喬布斯法案》,創建了一種新的發行人類別(issuer category),稱為“新興增長公司”(英文縮寫為EGC),符合EGC資格的公司在財務報告和披露要求有多項減免。此法案是專門為了中小型、新興成長型企業擬訂的法案, 目的是希望可以提供這些企業籌資的機會, 得以興業茁壯, 創造就業。
根據美國 IPO Task Force 上市專案研究組提供的數據和報告, 新興增長公司對於創造就業貢獻最大, 成長也最快。根據研究資料顯示從1980-2005 年之間,企業成立低於5年對創造就業貢獻最多, 而92%的就業機會源自企業IPO, 而2008-2010 年間新興增長公司 的營收佔全美GDP的21%。 (披露所需費用、時間、人力成本過高)

緣起:在法案推出之前,美國中小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極為困難, 主要是下列問題:(信息披露所需費用、時間、人力成本過高)
  1.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趨嚴規範,加重上市成本
  2. 上市過程中的種種的行銷規定對中小型企業非常不利,原本就缺乏知名度,上市時企業之受訪分析不足導致投資人無法掌握充分資訊因而反應冷淡
  3. 承銷商利潤不夠缺乏動力
所以為了因應情況, 喬布斯法案從三個方向著手:
  1. 降低披露要求。以尋序漸進的方式,給予EGC 5年的過渡期。
  2. 解禁承銷商委請分析師執行規劃發行企業全面介紹分析及後續廣告或各媒體行銷的限制。提供投資人與IPO前、後可輕易獲得相關資訊,提升EGC能見度和受歡迎度。
  3. 啟用新的網上眾人集資方式俾利小型或新 興成長企業容易吸引小額投資公眾可在 當今數據時代隨手透過網路或社交工程 媒體完成投資達到全民股市投資及 緻小型企業或新興成長企業簡便高效籌 資之一石兩鳥目的

法案放寬項目重點:

EGC 尋序漸進的披露優惠法案摘要:
  1. 在IPO提交註冊文件內,提供經會計師查核審計之財報放寬僅需提供兩年而非現行之三年。 (外國公司使用IFRS 會計標準可能會被要求提供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2. EGC在 IPO註冊文件裡財報,可以只提供財報涵蓋期間內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MD&A
  3. 在IPO 註冊文件內的部分財務數據(selected financial data),EGC 不需要提供在年份最早的審計財報之前的部分財務數據 。如果企業在申請上市期間失去EGC資格, 在之後提交的註冊文件一樣不需要提供在年份最早的審計財報之前的部分財務數據。 5年內(或是在EGC資格消失前)可以豁免遵循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內部控制制度查。
  4. 可豁免Dodd-Frank法案下要求的的管理階層報酬資訊披露。
  5. EGC可在IPO過程中不受規範的與專業研究分析師溝通且緊接在IPO後可出刊相關研究分析報告及分送和行銷不屬先前規範認定之不當行銷

符合EGC資格:

EGC公司需要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在最近的財報中,年度總收入不到10.7億美元。
  2. 根據1933年《證券法》的有效註冊聲明,其(1)尚未IPO(2)在2011年12月8日之後才首次出售普通股證券。
公司可以保持EGC資格,直到滿足下面任何一個條件時,視為EGC資格的喪失:
  1. 公司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後的第一個財政年度
  2. 公司實施IPO五週年後的第一個財政年度
  3. 公司在之前三年發行了超過10億美元的非可轉債
  4. 公司符合“large accelerated filer”(公司在過去的一年公眾持股市值超過7億美元)

常見問題:

如果公司在與SEC證管會遞交上市註冊說明書後, 但在被審核合格前這期間失去EGC資格:

《證券法》第401(a)條規定,“註冊聲明和招股說明書的形式和內容應符合自該註冊聲明和招股說明書的首次提交日起生效的適用規則和表格。”因此,在註冊聲明中適用於EGC的披露減免規定取決於公司首次公開提交日是否符合EGC的資格。如果公司在其公開遞交註冊聲明的初始日期有EGC資格,則即使發行人在註冊過程中失去了其EGC資格,與EGC有關的披露規定也將可繼續適用直到註冊說明書通過證管會審核。

如果公司在首次銷售後失去EGC資格:

如果發行人在註冊聲明生效後進行首次出售普通股後失去其EGC資格,則公司將無法恢復EGC資格。
如果發行人有資格作為EGC,但其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證券是在2011年12月8日之前發生的,且該發行人雖然曾經是必須跟SEC證管會報告的公司,但目前己不是,如果該發行人在下一次註冊發行則可以利用EGC的身分申請。 (直到不符合EGC資格時後)。對於根據《交易法》第12(j)條被撤銷的發行人,則不可依照EGC身分申請。
編輯: 御盛資本 如要轉載請註明來源。